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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日期:2014-07-03  作者:  来源:乐山师范学院后勤保障服务部   审核人:    

为了规范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领用

1、发票统一由财务部到税务机关或者财务处领购后交相关部门使用。

2、设“发票使用登记薄”,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3、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 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4、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二、发票的填制

1、填写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票据上所列要素必须齐全,如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 、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三、发票的保管

1、 由办税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发票保管人不能由出纳兼任,发票保管人和出纳人员也不能开制发票,制票人和收款人必须分开,不能既制票又收现金。

2 、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3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检查时,需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时应开具借用单,需调出空档发票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及保管

1、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2、凡是在使用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有经营开票业务的单位领购、开具发票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者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

4、发票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专用章和发票应分开管理,不得一人兼管。

5、发票专用章破损或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及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报。

后勤集团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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