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师院〔2014〕63号)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后勤集团所有单位、部门参照执行乐师院〔2014〕63号文的相关报销规定,特殊情况需书面呈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严格审批和报销制度,凡是需要出差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先填制出差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财务部凭出差审批表预支差旅费并转入经办人员银行卡,若未审批财务部则不予借款和报销,报销时同时附上出差审批表。
三、严格执行银行刷卡结算制度,尽量少用现金支付,由于后勤集团未办理公务卡,凡是涉及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一律使用银行刷卡结算,并保存好刷卡回执单,随同发票一并交财务,否则票据不予报销。
四、本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乐山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师院〔2014〕63号)
2.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出差审批表
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1
乐山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乐师院〔2014〕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和《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乐市财政行〔2014〕39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各单位(含后勤集团后勤保障经费和其他财政性预算资金)。公务活动包干使用(如实习等)的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科研项目中聘用人员)临时到乐山市中心城区以外地方(不含市中区和高新区)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因公临时出国的差旅费报销,境内超过一天以上的按本办法执行。境外报销程序与标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14〕10号)执行。
第四条 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各单位要明确公务目的,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程序,报销时须出具出差审批表。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执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本办法中的“厅局级及相当人员”指校级领导、三级及以上正高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县处级及相当人员”指处级领导、三级正高以下六级副高以上和省部级以下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出租车费。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见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出差审批表和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应认真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文件,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因客观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由经办人注明原因。具备使用条件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或注明的原因客观条件难以成立或说明不清晰的,将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在市中区、高新区内办理公事的工作人员,经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意,可以适当报销出租车费或公交车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由于发放了公杂费补助,一般不再报销出租车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如采购等)需要报销出租车费的,经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意,可报销出租车费,但公杂费补助减半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相关通知中明确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的,7天及以内的差旅费按规定开支,7天以上的按规定只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非学历教育的进修、研讨班等不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其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时间为6个月以内的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中途非工作原因返校的不予报销交通费;1年以上的,依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带队指导学生实习、见习、写生等未包干使用的,7天及以内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超过7天以上的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减按30%标准元/天·人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借调到其他单位或到其他单位挂职工作期间,不发放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报销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学校车队车辆出行,在校外租用车辆(12座以下)并报销租车费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地调入时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二)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经批准凭据报销。
(三)特殊情况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
第三十条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始票据提供的业务日期一般超过公历日3个月以上的不再进行报销,外出培训和科研经费出差可延至6个月。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报销经办人员等对出差目的、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报销经办人员对公务活动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审查单位通知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不能追回的而有工资收入的,由财务处从工资中直接扣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不予配合或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对经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公务出差报销程序与标准,如学校其他办法或制度中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4年11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执行,原《关于2008年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
乐山师范学院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
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分类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公杂费 标准 | |||
厅局级人员及相当人员 | 县处级人员及相当人员 | 其他人员 | ||||
(单间或标准间) | (单间或标准间) | (单间或标准间) | ||||
市内 | 金口河、马边、峨边、沐川 | 430 | 300 | 260 | 120 | 50 |
其他区县 | 430 | 300 | 260 | 100 | ||
市外(省内) | 内地 | 430 | 300 | 300 | 100 | |
甘孜、阿坝、凉山 | 430 | 300 | 300 | 120 | ||
省外 | 北京 | 500 | 350 | 350 | 100 | 80 |
天津 | 450 | 320 | 320 | 100 | ||
河北 | 450 | 310 | 310 | 100 | ||
山西 | 480 | 310 | 310 | 100 | ||
内蒙古 | 460 | 320 | 320 | 100 | ||
辽宁 | 480 | 330 | 330 | 100 | ||
大连 | 490 | 340 | 340 | 100 | ||
吉林 | 450 | 310 | 310 | 100 | ||
黑龙江 | 450 | 310 | 310 | 100 | ||
上海 | 500 | 350 | 350 | 100 | ||
江苏 | 490 | 340 | 340 | 100 | ||
浙江 | 490 | 340 | 340 | 100 | ||
宁波 | 450 | 330 | 330 | 100 | ||
安徽 | 460 | 310 | 310 | 100 | ||
福建 | 480 | 330 | 330 | 100 | ||
厦门 | 490 | 340 | 340 | 100 | ||
江西 | 470 | 320 | 320 | 100 | ||
山东 | 480 | 330 | 330 | 100 | ||
青岛 | 490 | 340 | 340 | 100 | ||
河南 | 480 | 330 | 330 | 100 | ||
湖北 | 480 | 320 | 320 | 100 | ||
湖南 | 450 | 330 | 330 | 100 | ||
广东 | 490 | 340 | 340 | 100 | ||
深圳 | 500 | 350 | 350 | 100 | ||
广西 | 470 | 330 | 330 | 100 | ||
海南 | 500 | 350 | 350 | 100 | ||
重庆 | 480 | 330 | 330 | 100 | ||
贵州 | 470 | 320 | 320 | 100 | ||
云南 | 480 | 330 | 330 | 100 | ||
西藏 | 500 | 350 | 350 | 120 | ||
陕西 | 460 | 320 | 320 | 100 | ||
甘肃 | 470 | 330 | 330 | 100 | ||
青海 | 500 | 350 | 350 | 120 | ||
宁夏 | 470 | 330 | 330 | 100 | ||
新疆 | 480 | 340 | 340 | 120 |
附件2
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出差审批表
单位(或部门): 填报日期:
出差起止日期 | ||
出差地点 | ||
出差目的 | ||
出差人员 | 人数(姓名): | 级别: |
单位(或部门)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副总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总经理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
1、 相关负责人是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个人出差时,须由上一级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 经办人是指负责办理出差费报销的具体经办人员。
3、 该审批单为事前审批,出差结束后及时随同相关票据进行报销。
凡有文件通知的请将通知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