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勤集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集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总经理、书记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职员工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试行)(乐师院委[2009]36号)、《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乐师院委[2012]3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规则。一、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既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凡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集团党政班子成员,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开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党总支纪检委员需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可临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定的事项,是指集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集团发展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学校决定中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集团发展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党总支建设以及在贯彻执行学校决定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均属于后勤集团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有: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涉及集团和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2、集团事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经营、保障服务的重要工作安排;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定;
3、集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4、集团年度大额资金的使用、年终奖励资金分配、资源调配、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变更等重要经济活动;
5、员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形象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大方案的制定;
6、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人员编制的确定与调整;
7、集团员工聘任、调整,年度考核、晋升和奖惩、出国出境等重要人事事项;
8、集团荣誉称号的授予,集团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9、集团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10、集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1、集团党总支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集团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包括集团各类岗位人员的任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有:
1、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管理权限内各类岗位人员的任免、问责和纪律处分;
2、处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其他应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包括对后勤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有:
1、集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
2、购置不动产;
3、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中央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集团自筹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4、与校外企业、个人合作经营项目;
5、集团以现金和资产进行的对外投资项目;
6、集团贷款项目;
7、超过集团年度预算增加的项目;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预算范围内资金的使用,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实施。需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集团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有:
1、预算范围内尚未确定项目安排的、临时增加的单项资金的一般预算安排、预算范围内项目资金调整的:1万及以下由分管领导报总经理审定并报党政联席会备案,1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由党政联席会审定,20万元以上报学校审定。
2、重大捐赠:1万元及以下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党政联席会备案,1万元以上由总党政联席会审定。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条、总经理和党总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总经理或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集团发展、建设、人事、财务等行政工作的议题由总经理主持,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集团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根据议题的性质在会前分别提交总经理或党总支书记。提交的议题经总经理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征询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党总支可召开扩大会议专题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事前应充分沟通,慎重考虑,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主持人将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应及时查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根据情况应分别向学校报告和传达至职工。未经党政联席会授权,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散布或透露会议内容、决定形成的过程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要求,落实政务公开。每年向全体员工通报集团财务收支基本情况;每月初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招标、集团经费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员工和党政联席会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坚决维护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严肃性。党政联席会成员(含因故未出席者)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且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议,按照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集团总经理和书记根据其职责,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贯彻党政联席会决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总经理和书记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应对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责任领导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总经理、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主动接受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后勤集团总支委员会
后勤集团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