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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量:  日期:2014-07-03  作者:  来源:乐山师范学院后勤保障服务部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集团采购和招标工作,维护集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乐山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201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采购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政务公开的原则。应当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的,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申报采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不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集团和集团下属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由集团负责进行的各类非经营性物资、生活物资、经营性物资、生产性物资的采购,承担的基建维修项目,车辆保险、维修、加油,门市的招租,以及其他需纳入统一招标管理的,均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后勤集团设立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和检查。后勤集团采购和招标工作由后勤集团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监察督办室和物资采购单位组成。对批量较大或有较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集团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组织,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参与市场调查和采购招标。

第五条 后勤集团物资采购方式分为集团招标采购和下属单位零星采购两种方式。

各单位所需采购,均应向集团办公室报告,由集团办公室报经总经理确认招标采购方式。由集团组织进行采购的,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批量较大可一次性采购的,应安排一次性采购;对用量大但不能一次性购买的,由集团招标,但一般应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同时供货。对各单位用量不大,或者临时应急用的物资,可委托使用单位零星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非经营性物资,各使用单位应在年初上报年度计划,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立项。

大型仪器和设备,应列入集团大型仪器设备三年规划中。没有列入,但确需采购的,应先提出论证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的购置计划。各单位上报的购置计划必须明确所需的非经营性物资种类、型号、技术指标、数量等。

第七条 对经营性物资,各使用单位年初应上报经营物资的种类、生产或供应商目录,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列入购置计划。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非经营性物资需采购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或集团总工程师牵头进行市场调查、比价,市场调查应有监督办、财务部、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也可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根据市场调查结果,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可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比选采购,招标工作原则上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总工程师牵头,评标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监察处参加。

第九条 生活类物资,属集团统一招标采购的,一般按一学年或一学期组织一次的原则,在学期初或学年初,由集团组织使用单位、监督办、财务部、办公室以及学生代表、纪监办等部门人员参加进行市场行情以及供货商资质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对生活类的物资,不属于集团统一招标采购的,一般按一学年或一学期组织一次供应商确定,在每学期初或者学年初,报集团同意后,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负责人,集团监督办,财务部等参加的市场调查、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供货商,可邀请学生代表参加。原则上每种物品由两家进行供货,各单位将拟确定的供货商名单报集团审批。

第十条 不属于集团统一招标采购的物资清单应由集团每年审定后通知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定期公布所采购的物资价格。

第十一条 对于经营性物资和生产性物资,如教材、药品、 日用百货、烟酒,砖、砂石等建筑、维修用物资,加油、车辆维修等,一般按一学年确定一次供货商。供货商的确定由总经理(或委托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监督办、财务部、集团经营性单位对供货商资格进行调查和进行供货谈判。供货商的确定原则是:以生产厂家直接代理商为主,选择实力较大的批发商打包供货。供货商确定后,须将供货商名目、供货内容、结算形式、付款方式等报集团批准后方可签定合同。对量特别大或者影响面很广的经营性物资,如教材等,须先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邀请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作评委。

第十二条 对生活类物资,由于供货期间存在价格波动,当价格波动超过约定的价格5%的时候,分别按集团统一招标采购和非集团统一招标采购两种情况启动进行市场调查程序。集团统一招标采购的生活物资,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进行市场调查;集团所属单位采购的生活物资,由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参加市场调查的人员与采购程序和招标采购相同。

第十三条 除应急物资和零星物资外,其余物资的采购必须签定合同,凡采购合同、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单)原件以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复印件由使用单位负责存档并分别报集团办公室留存;采购合同须报集团财务部。

第四章 验收与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使用单位应做好所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价格、验收等工作;监察督办室应检查采购单位的入库验收情况,确保采购物资质量。

第十五条 建立物资验收登记制度,各单位应成立采购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的名单报集团批准。采购的物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对集团统一招标采购的物资,监察督办室、财务部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物资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产品技术资料、行业规定等为准。

第十七条 物资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物质外观、数量、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产品技术资料等应作为重点验收项目,填写验收报告书,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名,验收报告书由使用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验收发现问题,属一般性问题,可先通知供应商调换,并逐级上报。集团统一招标采购的物资,应报告分管副总经理;使用单位采购物资,应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验收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上报后须等待上级指示后才能处理。集团统一采购的物资,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告总经理;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由单位负责人牵头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副总经理。

第十五条 所购物资,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有合同约定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产品。

4.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集团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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