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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员工奖励办法(试 行)

浏览量:  日期:2014-07-03  作者:  来源:乐山师范学院后勤保障服务部   审核人:    

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增强集团员工活力和凝聚力,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激励在集团管理和服务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各类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的奖励3000元;获得厅(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获得省高校后勤协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800元。

2、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获得全国高校后勤协会表彰的整体性工作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专项奖励500元;省高校后勤协会表彰的整体性工作先进个人奖励500元,专项奖励200元。

二、校内各类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

1、学校党委、行政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集团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500元。

2、学校党委、行政表彰的先进个人如学校未给奖金奖励的集团奖励800-1600元;集团表彰的先进个人奖励800元。

3、集团每季度评选的“服务之星”奖励200元;“服务明星”奖励2000元;“劳动服务标兵”奖励10000元。

4、其他特殊奖励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奖项的申报和审批

各单位或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底前的一周内组织申报。由单位或部门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报集团审批。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奖励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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