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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关于员工加班的规定

浏览量:  日期:2014-07-03  作者:  来源:乐山师范学院后勤保障服务部   审核人: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规范我集团的加班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各部门应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鼓励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日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尽可能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

二、集团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提前将加班时间和加班内容报人力资源部,如遇突发事件需应急处理加班的,根据实际最迟在加班后2天内将加班时间和内容补报人力资源部。

三、集团员工加班,每天除上班标准工时外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四、加班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的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有关规定计算加班时间和计发加班费。

五、学生寒暑假期间,各单位、部门的工作照常运行,工作量较小的单位、部门可安排轮休,但每个员工其间应有1/4时间为上班,不得计作加班时间。

六、员工加班,因此已得到其他费用且超过加班补贴的,不再支付加班补贴或安排补休。

七、加班时间计算方法及加班审批程序。

1、一次性加班超过6小时不满8小时的按一天计发加班补贴;一次性加班在6小时以下的,可前后累计折合成天数计发加班补贴。

2、加班补贴由各部门造册,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后勤集团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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