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后勤集团经济类合同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保障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后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后勤集团从事经济类合同活动的订立和管理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相关合同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经济类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教材采购合同;供水、电、气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经济类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团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谈判
第五条 凡进行招标的按招标领导小组决定进行谈判,未进行招标的根据总经理书面批示或会议决定进行。合同的谈判和订立必须邀请监察及质量监控部、财务部共同参加,只有合同承办单位一家进行的谈判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谈判过程应有书面记录以及其他该说明的内容以备查,书面记录由监察及质量监控部负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六条 后勤集团的所有经济合同,一律使用书面形式,必须由后勤集团总经理签名、盖章,并加盖后勤集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签,代签的合同同时附总经理签字的委托书。
第七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和起草工作,在合同谈判和合同起草时必须做到: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
(2)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3)所签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
(4)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第八条 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
(3)标的数量;
(4)标的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
(7)质量异议期及验收方法;
(8)履行期限、地点和方法;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办法:能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管辖法院在不违反管辖原则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集团名义对外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按照“诚实信用、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我方义务,并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应依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并书面通知对方:
(1)有证据表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
(2)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
(3) 对方丧失商业信誉时;
(4) 对方转移、抽逃资产,以逃避债务时;
(5)对方应先履行约定义务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时;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合同的承办单位应与对方协商订立相关条款,但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若因对方过错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若因对方过错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法定合同解除情形时,我方应及时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
(1)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
第十六条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合同订立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合同分管副总汇报,具体处理办法形成后,由分管副总向总经理汇报。凡涉及诉讼处理方法的,合同订立单位应妥善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并配合集团法律顾问进行处理。在履行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中断时,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集团合同采取总经理领导下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合同订立部门负责合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档案管理;监察及质量监控部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合同的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后勤集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集团合同的订立实行总经理、分管副总、职能部门负责人“三级签字”程序: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分管副总初审→法律顾问审查→监察及质量监控部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集团办公室盖章。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合同还须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但各单位日常发生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即时结清的、经集团领导批准的或不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经济行为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办理。
第十九条 合同的起草由合同订立部门负责:按招标程序进行的,以招标文件为基础草拟合同;招标文件之外的条款按招标工作小组会议决定草拟;不在招标范围之内的工作,按有关会议决定或领导批示意见起草;有国家、省、市、部门统一印制的通用合同文本,可以采用通用文本,专用条款按招标文件或有关会议决定、领导批示意见起草;没有统一通用文本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通用条款。
第二十条 监察及质量监控部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审改合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对违约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单位和个人提出奖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酬金或价款的收付按后勤集团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根据总经理的委托授权对经过按程序订立的经济合同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并使之生效。经济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办公室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如经济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一种合同的报批件上都应有监察及质量监控部、财务部、法律顾问和分管副总的明确书面意见,表明同意还是不同意,或者修改的意见。此件存档备查,以分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合同,应当使用后勤集团经济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签字生效的合同应一式多份,订立单位除自己留存一份正本外其余应分别送财务部(注:财务部未见合同则不予付款)和集团办公室各一份。年终时办公室应将合同按年度分类型编号存档。
第六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集团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未经总经理批准,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
(3)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出现重大过错,给后勤集团造成损失的;
(4)合同经办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5)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6)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如法律顾问对明显合同漏洞未发现的;财务人员对没有按相关付款规定和手续付款的;监督部门未尽监督职责的;
(7)经办人滥用代理权的。
(8)故意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及质量监控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5 月 1日起生效。
上一条:后勤集团办公用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