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团改革,构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类员工。
集团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含助理)以上干部,除不参与本条例所述的奖励外,其余适用本条例。
各部门指集团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督办室,下同。
各单位指集团下属各公司、车队、校医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下同。
第三条 集团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提倡劳动者积极参加有利于提升集团社会经济效益的义务劳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先进工作者和各类服务标兵等。
第四条 员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参与集团民主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订立与变更,须经全体员工讨论,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 工作岗位的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 坚持“按需设岗”和“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设立工作岗位。
对于不足一个满工作量的岗位,可以实施“一人多岗”的办法。
第七条 工作岗位设置实行归口管理,两级实施。
各单位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经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与工作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提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总经理批准。
各部门工作岗位的设置,由总经理提议,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因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集团服务项目的增加,需增加工作岗位,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后设置。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相关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分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分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裁减方案需报经集团管理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后,可减少工作岗位和裁减员工。
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涉及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本单位员工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需经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
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减少工作岗位被裁减的员工,根据集团工作需要,人力资源部向其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工作岗位聘任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聘任分为员工聘任和员工工作岗位聘任。
员工聘任指事业编制人员经学校批准调入、其它人员经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合同)等,与集团建立劳动关系的。
员工工作岗位聘任,指按照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履行岗位聘任程序,由相关单位、部门委派具体履行某项工作职责。
员工聘任原则上以员工工作岗位聘任为基础。
第十一条 员工工作岗位聘任,由集团统一领导,集团与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实行全员工作岗位聘任制。
员工工作岗位聘任原则上一年一聘。
第十二条 聘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应聘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高校后勤事业,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服从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集团的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文化知识和能力。
(五)应聘员工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岁(原学校事业编制员工,按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因工作需要,需聘任超过年龄规定的,经总经理批准,可予聘任。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要求,需附加其它条件的,由各单位制定,人力资源部核准,并在聘任公告中明确。
第十五条 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于聘任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岗位设置,机关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公布。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填写聘任(聘用)申请表,并根据岗位需要,提交相应的岗位上岗证、健康证、身份证、学历证等证明。
(三)各单位、部门上报拟聘任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后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定。
(四)各单位公示拟聘任名单,各部门的由人力资源部公示。
(五)总经理聘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部门正副职(含助理)的聘任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七条 员工聘任实行回避制:
(一)夫妻、直系血亲不能应聘同一单位或部门。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成为直接上下级。
(三)集团领导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应聘其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岗位。
第十八条 新聘任员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第十九条 与集团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作岗位聘任中未被聘任,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因减少工作岗位未被聘任员工,按本《条例》第九条处理。
因其它原因未被聘任的,由人力资源部集中培训,提供新的岗位试岗。不能适应新岗位要求,再次未被聘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后勤集团未被聘任,其工作关系转回学校人事处。
第三章 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实行分级管理。
各部门员工,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考核。
各单位员工,由各单位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表现与实绩,给予员工表扬、奖励或处分。
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各单位可报请集团给予表彰与奖励。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集团管理制度的员工,各单位可提请集团给予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对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员工,集团将给予表彰或经济奖励;对违反集团管理规定的员工,集团可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经集团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我管理。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
(二)不断提升工作技能,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不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严禁未经许可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四)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工作,工作时间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并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六)树立良好员工形象,衣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
(七)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八)团结合作,不得与同事和服务对象吵闹、斗殴,不得搬弄是非。
(九)关心集体,强化集团凝聚力,不损公肥私。
(十)富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员工定期培训制。
员工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文化知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培训等,形式采用内部培训,调训,送外培训等。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归口管理单位,各单位是培训实施主体。
员工应认真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集团鼓励与支持员工获得生产经营项目需要的学历文凭和各类上岗证。经集团批准参加学习的,由集团组织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可适当报销部分至全部学习费用(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总经理批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集团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工资实行企业工资制。
集团实行企业化管理,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不享受学校行政、教师系列寒暑假休假。
因工作性质、特点决定,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可安排轮休的岗位,其寒暑假期间可作为平时加班的轮休。
因工作性质、特点决定,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须安排休假的岗位,休假期不计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平等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应聘集团各级岗位等各项权利。
第二十八条 员工享有对干部监督的义务与权力。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各岗位工作时间分别由集团办公室和各单位确定。
第三十一条由办公室和各单位建立考勤制度并认真实施。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在60分钟(含60分钟)以内的为迟到。超过60分钟不足12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超过120分钟(含12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不按规定时间下班,在60分钟(含60分钟)以内的为早退。超过60分钟不足12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120分钟(含1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三十二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均应书面提交请假条,如实说明事由。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口头或电话按审批权限向所属单位报告,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员工(含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请假4-7天(含7天),由所在单位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各单位正职请假,由总经理审批。经同意后的请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事假
员工事假3天以内(含3天),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4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停发半月绩效工资;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事假超过一月不足二个月的,扣发超过天数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予以岗位解聘。
第三十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产假:正常生产给予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休假,难产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的增加30天。
——计划生育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休产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产假若正值学校寒暑假轮休期间不顺延。
晚育分娩后,对在本集团工作的配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护理假。
员工休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相应岗位的20%发放。
第三十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配偶父母去世时可给予5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其交通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病假一次一般以15天为限,全年病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不能参加年度考核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予以岗位解聘。
病假3天(含3天)以上,应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全年病假累计在3一7天(含7天)以内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全年病假累计在7天以上(不含7天)1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照发,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全年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扣发相应时间的绩效工资。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公受伤,根据实际情况及医院建议酌情给予休假。
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三十九条 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对象:
1、集团在岗员工(不含处于见习期的员工)。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上述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二、探亲假的种类
1、探配偶: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2、探父母:
未婚员工探父母,正式签定工作合同一年后开始,每一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假。
已婚员工探父母,正式签定工作合同一年以上,从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四年可以利用寒暑假申请一次探亲假。
三、探亲假报销规定:
1、获准探亲的未婚员工探父母和已婚员工探配偶,集团报销往返路费;获准探父母的已婚员工,其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集团报销。
2、探亲往返路费报销的规定:
①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原则上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②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报销。
④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⑤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不报出租车票。
⑥探亲往返途中,在中转地住宿,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超天数自理。
⑦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事故,行程暂停,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3、现役军人中军官、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团聚的,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并报销一次探亲费用;军官、士官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但不报销探亲费用。
四、探亲假请假及报销的程序: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在探亲前一个月填写《员工探亲登记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费用。
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四十条员工请假有效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顺延。不允许超期休假。确需继续请假的,应按请假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十一条员工请假结束,应按请假审批相同程序办理销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凡需上岗资质的岗位,均应取得(或在有效期内)相应资质后方能上岗。
各岗位安全工作规程由各单位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员工应服从上级领导管理,不得拒绝上级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
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享受通讯补贴的员工,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对3次(含3次)以上不能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的,取消其通讯补贴。
对因通讯工具不通畅影响工作的,视具体影响,由单位领导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确定,可适当扣发其绩效工资。
第六章奖励
第四十五条员工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员工奖励分为:部门奖励、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部门奖励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办公室负责对集团直属机构员工的奖励,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通报表扬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办公室发布。
授予荣誉称号由集团管委会批准。
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可直接提名给予员工各种奖励;副总经理可直接提名给予员工授予荣誉称号以下奖励。
第四十七条由集团推荐,获学校或上级机构表彰的,集团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奖励。
获中央人民政府,省、市人民政府劳动模范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等级给予重奖。
第四十八条在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下列有功员工,给予通报表扬:
——向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经实践证明,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
——为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做出积极贡献,使产品销售大幅增长的。
——为维护集体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为单位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或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提出并实施技术革新,经实践证明,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
——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的。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抢救事故有功的。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的。
——在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受到通报表扬的员工,可给予1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条 员工热爱本职岗位,坚持热情服务,赢得师生、同事广泛赞誉,或在工作中成绩十分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的主要项目有:专项荣誉称号、服务明星、劳动服务标兵。
专项荣誉称号,指员工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以及其它为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提升集团知名度和美誉度上有突出贡献的,视其具体情况,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被授予专项荣誉称号的,可根据其事迹与贡献大小,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
服务明星,在劳动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以按月评选的“服务之星”为基础,经师生评议,年度集团评审。
服务明星给予2000元奖励。
劳动服务标兵,是指在工作岗位上,一贯任劳任怨、热情服务、开拓创新,在劳动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全校师生广泛一致认可和赞誉,可为员工楷模的。
劳动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劳动标兵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五十二条授予员工荣誉称号,原则上由各单位推荐,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并公示。
第五十三条 集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经理、副经理(含助理)的表彰奖励办法另定。
第七章 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本着教育管理并重的原则,对员工既热忱关怀,又严格要求,对违反纪律或相关规定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对员工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清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员工处分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岗位解聘。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集团授权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警告(含警告)以下的员工处分细则,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经集团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给予员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应报集团备案。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损害结果扩大, 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取证,提供重要证据、线索,对查清事实真相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检举、揭发有功并经查证核实的。
(四)有其它突出表现的。
适用减轻处分的,在原应受处分等级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加重处分:
(一)对所犯错误拒不认错的。
(二)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或以其它手段掩饰所犯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实施违反纪律行为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的。
(五)明知或应知损失会继续扩大,听任其发生而不采取措施的。
适用加重处分的,在原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共同违纪的,承担共同违纪的全部责任,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条 员工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学校、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提请调解或仲裁,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办公室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分工会委员、员工代表大会代表7—9人组成。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申诉回避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
(二)消极怠工,不按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工作规范和要求操作,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影响和破坏校园环境的。
(四)一月累计三次以上迟到、早退的。
(五)传播流言,或挑拨离间,引发员工间矛盾的。
(六)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或员工间发生矛盾,有辱骂言行的。
(七)不按规范程序陈述事实、反映情况,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言行的。
(八)利用工作岗位便利,对服务对象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九)私自接受服务对象委托,耗费集团资物无偿提供服务的或私自收取费用的。
(十)故意浪费、损害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的。
(十一)明知他人有违反集团规定的行为,在集团调查取证时,拒不提供证言的。
(十二)不尽管理责任,听任或放任员工违反集团规定的。
(十三)在值班室或集团提供宿舍中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电器、燃气具等,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十四)旷工一天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任务完成后考核不合格的。
(三)三次以上不按工作规范和要求操作,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影响和破坏校园环境,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一月累计六次(含6次)以上迟到、早退的。
(五)与服务对象或员工吵架、打架的。
(六)故意浪费、损害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七)不当占有集团财物但数量较小或情节较轻的。
(八)为他人掩盖违纪违纪事实,提供伪证的。
(九)在值班室或集团提供宿舍中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电器、燃气具等,造成一定危害但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十)旷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
(二)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且情节恶劣的。
(三)员工间发生打架斗殴,且情节恶劣的。
(四)故意浪费、损害公私财物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五)在值班室或集团提供宿舍中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电器、燃气具等,造成一定财产或人员伤害的。
(六)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检查中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七)不按科学的操作规程,盲目蛮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八)在抗洪、抢险等紧要关头,承担有相应责任者未履行相应责任,经上级领导批评后重新履行责任且并未造成损失的。
(九)泄露集团情报给集团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工作岗位解聘:
(一)连续旷工七日(含七日)以上的。
(二)故意浪费、损害公私财物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三)在值班室或集团提供宿舍中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电器、燃气具等,造成较严重财产损失或严重人员伤害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检查中不合格的,并已按第六十四条第六款处分过又重复违反的。
(五)不按科学的操作规程,盲目蛮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六)在抗洪、抢险等紧要关头,承担有相应责任者,临阵脱逃,或以其他理由拒不参与的。
(七)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封建会道门的。
(八)泄露集团情报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严重影响集团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屡次(三次及以上)严重违反集团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五)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集团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经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而且态度恶劣的。
(七)连续旷工十五日(含十五日)以上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八)在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六条 给予员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人力资源部为员工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
员工处分由集团统一领导,分级、分项与综合管理相结合:
给予员工批评,由各单位经理审批;给予员工通报及以上处分的,由各单位提议,报人力资源部,其中通报批评处分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给予员工警告以上处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员工岗位解聘以上处分的,由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各部门员工的处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对各部门员工的通报批评。
人力资源部有权给予员工记过以下处分。
副总经理有权提议给予员工辞退以下处分。
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有权提议给予员工各种等级处分。
第六十七条 给予员工处分的程序
员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较轻,适用处分规定明确的,实施简易程序:
(一)相关单位收集证据。
(二)员工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事实认定书。
(三)相关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按处分审批权限审批。
(四)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被处分员工。
不适宜实施简易程序的,实施一般程序:
(一)相关单位收集证据,听取员工陈述和申辩。
(二)对员工进行教育帮助,促成其对所犯错误深刻认识并写出书面检查。
对经多次教育仍拒不认错的,向其说明加重处分的等级;依据相关规定,按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一)按处分审批权限,提出处分意见。
(二)处分意见送交员工本人,听取其意见。
(三)员工应以书面方式发表意见,并签字。
(四)员工不以书面方式发表意见,或拒不签字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员工代表各一人签字证明已听取员工本人意见。
(五)作出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员工。
第六十八条 处分的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六十九条 处分的执行
处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申诉期不停止原处分决定和执行。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属学校事业单位编制的,退回学校人事处;属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其他劳动用工),集团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条 处分申诉的程序
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申诉应当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举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事实举证的,可提供相关线索,委托集团工会协助调查取证。
申诉应在处分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将申诉材料交集团办公室。
申诉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是否申请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回避;(4)提出申诉的日期;(5)原处分复印件。
员工申诉提出后,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分决定;(2)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集团重新研究决定。
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集团重新研究的处分决定,应在查清事实真相,补充证据,或重新履行标准程序后,由集团管委会研究重新作出撤销或另行适用处分等级的决定。
员工按规定申诉,是员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不得因员工提请申诉而加重对员工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依据本条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审定。
实施细则需经本单位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
二○○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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